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该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该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者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独立董事委员由新任独立董事自动接替,非独立董事委员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本公司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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