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在编制、审议和披露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人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具体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 1),经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
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示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但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者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其他事项,依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对象
报送信息类别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及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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