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规章及《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0 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及个人或者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及个人;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出现;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六)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或者个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者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书面明确的同意或者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者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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