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860 号
关于对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路 288 号金龙羽工业园;
郑有水,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焕然,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惠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中午,金龙羽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称,
与相关方签订10万支能量密度达500Wh/kg的EC01固态电芯订单,并称该订单为公司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上述信息发布后,金龙羽
股票收盘价在一周内四次触及涨停。2025 年 5 月 23 日,金龙羽
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说明上述订单“金额较小,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的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金龙羽在其他渠道公开发布可能对股价影响重大的信息,有关信息和风险提示不充分、不准确、不完整。
金龙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2.1.6 条第一款、第 2.2.11
条的规定。
金龙羽董事长郑有水、总经理郑焕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金龙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龙羽董事会秘书惠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金龙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有水、总经理郑焕然、董事会秘书惠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金龙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