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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18:41:09 股吧网页版
卫光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审核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情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实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影响力,为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提供保障。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六、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到位,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七、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助于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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