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证券代码:002875 证券简称:安奈儿 公告编号:2025-032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 2018 号天安云谷产业
园一期 3 栋 A 座 15 楼 1501 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璋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13,016,872股,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606,252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为212,410,620股。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82名,代表公司股份71,129,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86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78名,代表公司股份1,205,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7%。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58,333,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62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9名,代表公司股份12,796,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43%。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普通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详见附件:决议案投票结果):
普通决议案
(一)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八)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
(九)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胡光建律师、罗杰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