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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