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审计委员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各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六)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各方报告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履行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审计委员会决议;
(三) 股东会决议;
(四) 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 一般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帮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该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