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未获得被提名人同意的不得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独立董事)
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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