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416 号
目 录
释义...... 3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三、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29
四、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30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30
六、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31
七、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1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1
九、结论意见...... 31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伟隆股份、公司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 指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附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资格的人员
授予价格 指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认购公司股票的价格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公司章程》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416 号
致: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伟隆股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伟隆股份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伟隆股份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