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356号
目 录
释 义...... 2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4
二、伟隆股份已满足规定的赎回条件...... 6
三、本次赎回的批准程序...... 8
四、结论意见...... 8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 称 全 称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伟隆股份、公司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可转债管理办法》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 15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
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公告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356号
致: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隆股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张明波、马龙飞律师为伟隆股份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相关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为本次赎回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伟隆股份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伟隆股份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伟隆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对伟隆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赎回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本次赎回而编制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核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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