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部
分成就,蔡福春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蔡福春先生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51.20 万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鉴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部分不达标,不达标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监事会对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核实,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名单准确,回购价格合理、回购注销数量无误。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64.80 万股,并按规定履行回购注销程序。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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