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1
第三章 股份锁定......3
第四章 股份买卖......4
第五章 信息披露......7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8
第七章 责任...... 10
第八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持股及其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
券账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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