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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6:13:06 股吧网页版
周大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4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5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28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31
第五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33
第六章 附则...... 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和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中,各子公司应将依法应披露的信息上报至各主管部门,再由相应部门汇报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表决权股份达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 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 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 完整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 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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