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管
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落实,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的执行。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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