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
后未满三个月;
(七)本人因涉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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