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10
第五章 党的组织 ...... 31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 31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9
第十二章 附则 ...... 60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91610000223472005U。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67 万股,于 2017年 1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ANXI PANLONG PHARMACEUTICAL GROUP LIMITED BY SHARE LTD
第五条 公司住址: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盘龙生态产业园,邮政编码711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628.09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其变更的规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公司治理健全、有效、透明,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第十三条 公司将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公司将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职工及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时,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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