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前款规定的除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重大事项是指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
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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