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他第三方(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十条 股东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
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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