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运用,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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