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关于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
(一)经营性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负有切实履行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季度检查公司本部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定期汇报制度。每季度终了后 10 日内,公司财务部门应向董事会成员提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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