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地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内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二)证券法务部;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八)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级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下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对外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予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
(五)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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