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及赞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及赞助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及赞助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全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及赞助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对外赞助”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包括公益性赞助和商业性赞助。
第三章 对外捐赠及赞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及赞助,公司对外捐赠及赞助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和赞助意愿,不能将捐赠和赞助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和赞助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外,不得对外捐赠和赞助。
第六条 公司必须诚实履行已审议决定并向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章 对外捐赠及赞助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和赞助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和赞助。
第五章 对外捐赠及赞助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 对外捐赠及赞助的类型:
(一)对外捐赠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 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 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二)对外赞助
1、公益性赞助,指具有公益性捐赠的性质,但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的赞助支出。
2、商业性赞助,指公司为扩大影响参加一些宣传单位开展的活
动,但仅考虑提高社会声誉,未考虑宣传具体产品及与对方签订具体合同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六章 对外捐赠和赞助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和赞助方案,经财务部门就捐赠和赞助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根据捐赠和赞助的金额,再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和赞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和赞助事由、对象、途径、方式、责任人、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和赞助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和赞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下同)超过 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对外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超过 50%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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