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经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权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二章 重大财务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条 银行借款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向银行借款所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批准。闭会期间董事长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超过上述标准的银行借款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资产买卖
董事会有权对所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进行买卖。闭会期间董事长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资产买卖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发展战略的目标。
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买卖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资产抵押或质押
以所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资产为公司债务(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由董事会决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抵押或质押由股东会决定。抵押或质押行为应符合《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派出或提名董事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派出或提名董事事宜,由董事长决定。
第七条 机构调整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机构作全面调整。董事会对公司机构的调整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符合公司产业定位。
第八条 董事会依本办法处置资产的金额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则董事会处置资产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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