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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6:29:16 股吧网页版
星帅尔:《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信息使用
单位(以下简称“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二),保密提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提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详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提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定期到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及/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提请监管部门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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