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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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洁美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洁美科技本次实施的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洁美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洁美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洁美科技的股份,与洁美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洁美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洁美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洁美科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洁美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洁美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洁美科技系于 2001 年 4 月 9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49 号)核准,
洁美科技公开发行 2,55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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