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20:32:13 股吧网页版
力盛体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
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
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
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