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
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
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
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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