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的新成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名或任免董事;
(五)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