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
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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