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是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等;
(八)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讨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 1),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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