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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57:06 股吧网页版
捷荣技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
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信用额度担保、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安全、诚信合法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相提供担保,也不得提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含资产抵押),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其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
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当至少
提前 10 个工作日(需要股东会审批的,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资信情况证明以及还款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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