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六)除上述外,《管理办法》所定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前款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重大的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当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
则》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义务包括: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通报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信息,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四)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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