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
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
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
员在任职期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
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审查公司的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主要股东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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