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行政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
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六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者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将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
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
(四)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将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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