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20:57:04 股吧网页版
捷荣技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
信息披露等事项,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
联交易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性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方信息的搜集和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
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和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法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所示的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