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强化投
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指公司通过现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公积金及
未分配利润等方式进行投入以取得一定收益和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设立新公司、出资于其他公司、收购其他公司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等。
除非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期货交易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及子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产品以及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短期投资的行为。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固
定资产类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一)固定资产类投资:包括新建固定资产项目、固定资产改扩建项目、固定资产的购
置等;
(二)股权类投资:包括以业务扩张为目的设立子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对外收购和兼并,对所出资公司追加投资以及与其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股权置换等;
(三)其他形式的投资。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
第六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统称为“子
公司”)的投资活动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以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指导和依据;
(三)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满足股东对投资的回报要求,投资规模要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金承受能力、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八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作出投资决定,但日常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
除外。
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先由子公司依据其相关审批流程执行,未达到上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如涉及公司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批相关文件;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依据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长短期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担保
事项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
投资作出决策。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可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总经理履
行以下具体投资管理职责:
(一)研究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项目;
(二)组织投资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三)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五)对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的监控和管理;
(六)开展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
(七)对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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