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交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在
符合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前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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