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豁免版)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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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豁免版)
嘉源(2025)-01-411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5)-01-312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5)-01-313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8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审核函
〔2025〕120028 号《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说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问题 1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47,775.86 万元、675,424.12 万元、817,248.64 万元和 231,633.54 万元,其中智能家电电控产品、电源产品、工业自动化、智能装备、精密连接等领域均呈现较快增长;净利润
分别为 47,938.88 万元、62,511.20 万元、45,869.07 万元和 11,503.10 万元,最近
一期同比下降 18.39%;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25,572.42 万元、35,549.67 万元、36,640.31 万元和 9,194.94 万元,最近一期同比下降 24.40%。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3.57%、24.54%、25.07%和 22.77%,智能家电电控产品、新能源汽车及轨道交通产品和智能装备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74.36 万元、30,992.96 万元、13,769.40 万元和 32,615.37 万元,与净利润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解释前述差异主要是因为根据在手订单提前备货较多,购买原材料支付现金增加,以及部分客户回款较慢,应收账款余额增加等原因导致。
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169,489.35 万元、194,408.16 万元、
266,667.38 万元和 88,693.59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31.09%、28.94%、32.88%和 38.50%。最近一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 248,820.33 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为 8,644.59 万元,存货中委托加工物资余额为 14,185.03 万元,较 2024 年底增加 6,629.45 万元,主要由增加非核心工序委外规模所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 35,248.18 万元、5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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