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以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等。
第六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第七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第八条 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九条 印章的刻制由公司人力行政部统一负责,公司人力行政部可授权各子公司行政管理部具体负责子公司印章的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
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十条 需刻章的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子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
第十一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刻制,由公司(子公司)行政管理部提出申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子公司)行政管理部提出申请,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董秘办提出申请,董事长审批;
其他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司(子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行政部应严格按照印章刻制备案程序,到当地公安机关领取刻章卡,并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完毕,公司(子公司)行政管理部应留下印模,发布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由使用部门印章保管责任人领取。印模及相关启用文件由公司人力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归档。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董事长秘书保管,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公司董事长授权相关人员保管,报人力行政部备案;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资金主管保管,发票专用章由公司(子公司)税务会计保管;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部门印章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各类印章保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规范使用,建立印章使用台帐,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公司人力行政部报告,公司人力行政部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各领用部门和印章保管人员将承担该印章使用的保管责任,因印章使用、保管违反本制度,给公司(子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公司人力行政部应追究印章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保管人员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保管人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并做好台账记录。印章保管人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保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监督其将印章管理情况作为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的移交手续办结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审慎审核用印内容及检查审批手续,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保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保管人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保管人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合同以及其他空白文本上盖章。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用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印章使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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