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和《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
(二)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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