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至少三名不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九)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一)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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