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变更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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