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上述主体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准确、书面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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