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公司或其他组织,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 公司选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法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统称为“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资产;
2、 出售资产;
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签订许可协议;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1、 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