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稳定、持续、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兼顾业绩增长、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稳定回报,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统筹好企业可持续发展与投资者当期回报的动态平衡,持续分享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成果。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围绕行业特性、当前发展阶段及既定的战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二)现金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条件及最低比例: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
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原则如下: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三)利润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方案审议
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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