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本办法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要求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述事项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 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议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和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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