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管理制度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若存在资金占用问题,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四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清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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