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0 18:25:06 股吧网页版
盐津铺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上市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