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及监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五)公司从事证券、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信息、档案、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六)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或其他
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重大信息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它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或正在进行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十八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视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九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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