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npack Packaging CO., LTD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广东·汕头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4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责任主体......5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和管理......6
第五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7
第六章 附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建立完善有序的证券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本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证券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四)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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